(2015)亭伍商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盐城市润盐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与济宁市港航局港航工程处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盐城市润盐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济宁市港航局港航工程处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亭伍商初字第2号原告盐城市润盐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便仓镇西建材工业园区2号。法定代表人费祝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涂正隆,江苏展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宁市港航局港航工程处,住所地济宁市太白楼西路189号。法定代表人张沛营,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盐城市润盐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宁市港航局港航工程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盐城市润盐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9570元,依法减半收取4785元,财产保全费3520元,合计8305元,由原告盐城市润盐环保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孙 明审 判 员 陈永胜人民陪审员 张福桂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刁文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