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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诸执委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朱其礼、丰中荣等与刘国、诸城市福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其礼,丰中荣,郑富英,朱琳,朱宁,刘国,诸城市福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诸执委字第5-1号申请执行人朱其礼。申请执行人丰中荣。申请执行人郑富英。申请执行人朱琳。申请执行人朱宁。被执行人刘国。被执行人诸城市福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北外环路南侧206国道东300米。法定代表人赵培东,经理。上列当事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4年1月13日审结,该案(2013)兖刑初字第1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诸城市福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名下的鲁V×××××车、鲁G×××××号福田车各一辆。二、查封期限为叁年,查封期限自2015年2月9日起至2018年2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 志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执行员 李文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