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北民初字第398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谭某与李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李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北民初字第3980号原告:谭某,无业。被告:李某甲,唐山市冶金矿山机械厂职工。原告谭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谭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婚生一子李某乙。因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姻基础薄弱。婚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和,经常因琐事发生争吵,严重影响了夫妻感情。之后矛盾不断积累,不断升级,不仅影响到与双方父母的关系,而且极大的影响了孩子的成长。因感情不和原被告分别向人民法院提起过离婚诉讼。现经多方调解无效,双方已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已经分居满两年,夫妻感情已破裂,继续维持夫妻关系已毫无意义。原告身心疲惫,希望早日解除痛苦婚姻。综上所述,原被告不能互相了解,互相沟通,感情确已破裂,依据《婚姻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向贵院起诉,恳请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子李某乙由被告抚养,原告支付抚养费,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如果被告每月支付我400至500元抚养费我无力抚养孩子,如果我抚养,我每月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1000元。之前的抚养费被告给我补上从2014年6月份开始至今的。这样我就抚养孩子。被告李某甲辩称,我同意离婚。但是孩子我不要。孩子一开始就跟随原告生活,我可以给孩子生活费。我月收入2000元,同意每月给孩子抚养费400元到500元,等孩子以后上学可以多给点。现在已经没有夫妻共同财产,已经分割完了。我现在家里就自己一个人,我喜欢这个孩子,但没有能力抚养,我母亲都70多岁,也确实没有能力带这个孩子,而且现在我们厂子效益不好,已经四个月没有开支了,我最多月收入2000元,实在没有能力带这个孩子。按照法律规定,这个孩子不是我自己的。我不同意每月给1000元抚养费,也不同意支付其他的费用,请法院依法判决。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婚生一子李某乙。原被告均系再婚,无前婚生子女。原告以二人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发展到分居两年以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来院起诉离婚。被告同意离婚。原被告均主张对方抚养婚生子虽经我院多次组织调解,双方各执己见,未能协议。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及有关证明材料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双方均系再婚,更应珍惜婚姻生活,原告起诉离婚,被告虽同意离婚,但双方作为婚生子李某乙的父母对婚生子抚养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不愿履行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故依据保护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和有利子女成长的原则,不准予原被告离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谭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路新华代理审判员 韩莉娟代理审判员 武 洋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杨 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