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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泗执字第8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李佐华与邹德盈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佐华,邹德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泗执字第83-2号申请执行人李佐华。被执行人邹德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佐华与被执行人邹德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执行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泗商初字第62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延申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王 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