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泗执字第8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李佐华与邹德盈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佐华,邹德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泗执字第83-2号申请执行人李佐华。被执行人邹德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佐华与被执行人邹德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执行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泗商初字第62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延申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王 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