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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法民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申请人云南滇龙塑胶科技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王天存申请解除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云南滇龙塑胶科技有限公司,王天存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六条

全文

云南省晋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法民保字第3-1号申请人云南滇龙塑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县工业园区二街基地。组织机构代码证:66553664—3。法定代表人:陈学平,系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王天存,女,汉族,1980年12月15日出生,住昆明市东川区铜都镇达贝村委会二组27号。本院于2015年2月2日做出(2015)晋民保字第3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现因申请人云南滇龙塑胶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王天存价值55500元财产的诉前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六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王天存价值55500元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鹿 俊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张丽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