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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商辖终字第004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江苏盛凯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扬州华航特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扬州华航特钢有限公司,江苏盛凯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商辖终字第00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扬州华航特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沿江开发区三江大道。法定代表人刘依钟,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盛凯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璜土镇西村路1号。法定代表人李博,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扬州华航特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航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盛凯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阴市人民法院(2014)澄商辖初字第016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查过程中,上诉人华航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华航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扬州华航特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毛云彪代理审判员  王昌颖代理审判员  韦 苇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贺骁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