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江夏执字第0002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杨全民与唐方平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全民,唐方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江夏执字第00028号申请执行人杨全民,武汉市中胜保洁有限责任公司职工。被执行人唐方平,个体经营户。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鄂江夏民一初字第0007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23日向被执行人唐方平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唐方平向申请执行人杨全民支付赔偿款8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负担诉讼费2550元、执行费11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唐方平银行存款105500元,或者查封、扣押、提取等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声凡二0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阮亚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