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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琅民一初字第00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陈晓喜与安徽雪奥进口贸易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晓喜,安徽雪奥进口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琅民一初字第00262号原告:陈晓喜,男,1968年6月8日出生,汉族,油漆工,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被告:安徽雪奥进口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皖涛,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晓喜与被告安徽雪奥进口贸易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晓喜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晓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晓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30元,减半收取1365元,由原告陈晓喜负担。审 判 员  王旭东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王 廉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