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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汉民初字第52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2015)527号张大琼诉徐汉林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大琼,徐汉林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汉民初字第527号原告张大琼,女,汉族,现年46岁。被告徐汉林,男,汉族,现年41岁。本院在审理张大琼诉被告徐汉林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大琼撤诉处理。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150元,此款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已向本院交清。审判员 杨 卫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曾庆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