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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华法民初字第750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石某某与貌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某,貌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华法民初字第7508号原告石某某,男,汉族,1972年11月5日出生。未到庭。被告貌某某,女,汉族,1971年2月28日出生。未到庭。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按时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 炜审 判 员  冯志刚人民陪审员  魏艺杰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逯瑞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