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华法民初字第750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石某某与貌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某,貌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华法民初字第7508号原告石某某,男,汉族,1972年11月5日出生。未到庭。被告貌某某,女,汉族,1971年2月28日出生。未到庭。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按时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 炜审 判 员 冯志刚人民陪审员 魏艺杰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逯瑞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