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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醴法刑初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黄某某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醴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醴陵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醴法刑初字第44号公诉机关醴陵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某,男,湖南省醴陵市人,汉族,小学文化,住醴陵市。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4年11月13日被醴陵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被醴陵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月4日,醴陵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同年1月23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醴陵市人民检察院以醴检刑诉(2015)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赌博罪,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醴陵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伟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左右,被告人黄某某租住在醴陵市西山办事处江源文笔峰路付益渐家三楼,为赚取非法利益开始参与地下六合彩赌博活动,接受下线邓某某(女,已被行政处罚)、汤某某(男,已被行政处罚)、史某某(男,已被行政处罚)等人的码单和现金,并通过电话报单的方式报给上线“峰老板”(基本情况不详,现在逃)。被告人黄某某按照码单的总金额的10%在上线“峰老板”处抽取“水钱”(即手续费),另外被告人黄某某还通过“吃单”(即接受码民的码单后,隐瞒部分码单不上报而据为已有)的方式等共非法获利四万余元。从2013年138期至152期,被告人黄某某总共收受码民投注人民币33015元。2014年01期至130期,被告人黄某某总共收受码民投注为人民币230630元。被告人黄某某共计接受码民投注145期,收受码单总金额为人民币263645元。案发后,醴陵市公安局收缴了被告人黄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40000元。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码单记录账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呈请没收并上缴国库报告书、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话详单、户籍证明;2.证人邓某某、汤某某、史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检查笔录;5.视听资料光碟二张等。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地下六合彩进行赌博活动,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对被告人黄某某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如实供述自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退缴的违法所得应当予以没收。被告人黄某某系初犯,悔罪表现好,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对其可宣告缓刑。根据被告人黄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四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一万元,不足部分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对被告人黄某某已退缴至醴陵市公安局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四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尹优龙审 判 员  陈水平人民陪审员  唐日升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郭艳慈附法律条文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