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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临民初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李某与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临民初字第84号原告李某。被告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沈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以自行和解为由,撤回对被告沈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程建新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张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