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户民初字第02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陈居仁与宫焕道、余志达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居仁,宫焕道,余志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户民初字第02282号原告陈居仁,男,1950年4月25日生,汉族,退休干部干部。被告宫焕道,男,54岁,汉族,农民。被告余志达,男,49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居仁与被告宫焕道、余志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居仁于2015年2月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居仁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2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 为人民陪审员 XX勇人民陪审员 肖 贝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沈化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