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乐刑初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20
案件名称
郑某、宋某等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温乐刑初字第17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某,无业。曾因犯抢劫罪于2006年6月15日被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08年4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4月23日被关押,次日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乐清市看守所。被告人宋某,务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5月9日被关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乐清市看守所。辩护人陈婵娟,浙江中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黄某,无业。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4月23日被关押,次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1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乐清市看守所。乐清市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公诉刑诉(2015)1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宋某、黄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乐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金小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黄某、被告人宋某及其辩护人陈婵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2月开始,被告人郑某在淘宝网上分别注册两家名为“阿柔网络”和“阿涛在线”的店铺,通过qq等渠道向他人收购“998”网络平台的游戏虚拟币,再在两家淘宝店铺上向不特定人员出售,供玩家进入上述游戏平台进行“双扣”、“麻将”、“牛牛”等形式的赌博,从中赚取差价。2014年4月6日开始,被告人黄某受雇于被告人郑某,协助管理淘宝店铺的经营,每月领取工资。经查,至2014年4月23日被查获止,被告人郑某出售游戏虚拟币总金额17万余元,其中被告人黄某参与期间出售的总金额为6万余元。2014年4月开始,被告人宋某通过qq等渠道向他人收购“998”网络平台的游戏虚拟币,在利用自己在淘宝网上的两家名为“要醉的人”和“要醉的爸”店铺,向不特定人员出售,供玩家进入上述游戏平台进行“双扣”、“麻将”、“牛牛”等形式的赌博,从中赚取差价。至2014年5月9日被查获止,被告人宋某出售游戏虚拟币总金额为23万余元。另查明,被告人郑某获利2000元左右,被告人宋某获利2100元左右。案发后,被告人郑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涉嫌犯贩卖毒品罪的犯罪嫌疑人谢某。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某、宋某、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扣押清单、支付宝账户信息、支付宝账单、毒品上交清单、通话记录、提取笔录、强制措施凭证、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户籍信息、前科情况核实证明、证人周某、叶某、季某、王某、徐某、冯某、谢某的证言,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立功材料、搜查笔录、检查笔录、电子证据勘验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宋某、黄某以营利为目的,为游戏网站网络赌博游戏提供赌博筹码兑换服务,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郑某、宋某、黄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郑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有立功表现,黄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依法对被告人郑某、宋某、黄某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宋某的辩护人提出的相关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郑某判处十个月以上一年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宋某判处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但建议对被告人黄某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二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不妥,本院不予采纳。根据本案情况,可对被告人黄某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郑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4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23日起至2015年2月22日止)。二、被告人宋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9日起至2015年5月8日止)。三、被告人黄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间,应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四、追缴被告人郑某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宋某违法所得人民币21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五、扣押于乐清市公安局的作案工具电脑主机三台,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赵晓峰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代书记员 叶余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