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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师民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9-04-09

案件名称

苏小庚与马学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师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师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苏小庚;马学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

全文

云南省师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师民初字第27号原告苏小庚,又名苏小根,男,汉族,1963年9月2日生,云南省泸西县人,住师宗县。被告马学鹏,男,回族,28岁,云南省泸西县人,住师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小庚诉被告马学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小庚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出未到庭的正当理由。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全部予以免交。审判员  柏桂莲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赵文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