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师民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9-04-09
案件名称
苏小庚与马学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师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师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苏小庚;马学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
全文
云南省师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师民初字第27号原告苏小庚,又名苏小根,男,汉族,1963年9月2日生,云南省泸西县人,住师宗县。被告马学鹏,男,回族,28岁,云南省泸西县人,住师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小庚诉被告马学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小庚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出未到庭的正当理由。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全部予以免交。审判员 柏桂莲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赵文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