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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沙民初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深圳市亿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森泰尔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亿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森泰尔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 � �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沙民初字第171号原告深圳市亿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茂集。委托代理人邓秋燕。被告深圳市森泰尔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牟伦江。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深圳市森泰尔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亿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森泰尔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01元,减半收取为500.5元,由原告深圳市亿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 绪 喜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苏莉(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