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铁刑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罗瑞超等三人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铁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瑞超,王晓彤,赵某甲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铁力市���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铁刑初字第11号公诉机关铁力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瑞超,男,1988年8月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2014年7月25日因涉嫌贩卖毒品被铁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铁力市看守所。辩护人高天书,黑龙江龙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王晓彤,女,1989年7月3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2014年7月25日因涉嫌贩卖毒品被铁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伊春市看守所。辩护人陈为国,黑龙江仗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赵某甲,女���1990年10月1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2014年7月25日因涉嫌贩卖毒品被铁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伊春市看守所。铁力市人民检察院以黑铁检诉刑诉(2014)1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瑞超、王晓彤、赵某甲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铁力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那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瑞超及辩护人高天书、被告人王晓彤及辩护人陈为国、被告人赵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铁力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2年11月至2014年7月间,被告人罗瑞超向吸毒人员于某某、巩某某、赵某乙、侯某、韩某某贩卖冰毒126余次,共88.6克。2014年7月25日,铁力市公安局��铁力市******号楼*单元***室,搜出罗瑞超藏匿的冰毒99.61克。2、2013年10月至2014年2月期间,被告人王晓彤帮助罗瑞超贩卖冰毒5次,共计2.7克。3、2014年4月至2014年7月间,被告人赵某甲帮助罗瑞超贩卖冰毒8次,共计3.8克。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指控被告人罗瑞超、王晓彤、赵某甲贩卖毒品罪的物证照片、书证、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检测报告、被告人供述等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罗瑞超贩卖毒品188.21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被告人王晓彤贩卖毒品2.7克、赵某甲贩卖毒品3.8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并建议本院判处被告人罗瑞超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判处被告人王晓彤、赵某甲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罗瑞超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不作辩解。其辩护人辩护意见为被告人罗瑞超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99.61克毒品未流入社会,应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晓彤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不作辩解。其辩护人辩护意见为被告人王晓彤系从犯,主观恶性小,当庭认罪,应从轻处罚。并建议对被告人王晓彤判处缓刑。被告人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不作辩解。经审理查明:1、2012年11月至2014年7月期间,被告人罗瑞超分别从天津、山东、深圳等地购买冰毒约250克,销售给铁力市吸毒���员于某某(肚皮)100余次共计70余克、巩某某(胖墩)15次12克、赵某乙(二驴子)6次4克、侯某3次1.2克、韩某某(大海)2次1.4克。2014年7月24日,铁力市公安局抓获罗瑞超、赵某甲时,在罗瑞超车内搜出冰毒0.77克,在赵某甲包内搜出冰毒5.4克。2014年7月25日,铁力市公安局在铁力市“****”**号楼*单元***室,搜出罗瑞超藏匿的冰毒99.61克。被告人罗瑞超贩卖冰毒共计194.38克。2、2013年10月至2014年2月期间,被告人王晓彤帮助罗瑞超贩卖冰毒给于某某1次0.4克、巩某某1次0.5克、韩某某1次0.7克。2014年7月25日,铁力市公安局在铁力市“****”**号楼*单元***室其母亲家搜出罗瑞超藏匿的冰毒99.61克。被告人王晓彤帮助罗瑞超贩卖冰毒共计101.21克。3、2014年4月至2014年7��间,被告人赵某甲帮助罗瑞超贩卖冰毒给于某某3次1.2克、侯某1次0.4克、巩某某1次0.4克。2014年7月24日,铁力市公安局抓获赵某甲时,在其包内搜出冰毒5.4克。被告人赵某甲帮助罗瑞超贩卖冰毒共计7.4克。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铁力市公安局受案登记表证实,2014年7月23日,铁力市公安局刑侦大队在工作中发现,铁力镇向阳社区居民罗瑞超伙同女友赵某甲涉嫌贩卖毒品,于2014年7月25日立案侦查。2、证人于某某证言证实,他吸毒。2013年1月至2014年7月在罗瑞超手购买冰毒100多次,共70克左右。其中,王晓彤给他送过2次冰毒共0.8克,赵某甲给他送过5、6次冰毒约3克。3、证人赵某乙证言证实,他吸��。他在“小超”(罗瑞超)手买过6、7次冰毒约6克。4、证人侯某证言证实,他吸毒。他在侯某手买过3次冰毒共1.2克。其中一个女的(赵某甲)送过一次0.4克。5、证人巩某某证言证实,他吸毒。他在罗瑞超手买冰毒15、6次,共12、3克左右。其中罗瑞超让王晓彤送过1次0.5克,让赵某甲送过1次0.4克。6、证人韩某某证言证实,他吸毒。他在王晓彤手购买过冰毒2次1.4克。7、证人王某某证言,证实案件相关情况。8、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证实在三被告人处搜查、扣押的物品情况。9、检验报告,证实在罗瑞超车内搜查出的袋装白色晶体净重0.77克,在王晓彤母亲家中搜查出的袋装白色晶体净重99.61克,在赵某甲包内搜查出的袋装白色晶体净重5.4克,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10、人体尿样毒品检测单,证实罗瑞超、王晓彤、赵某甲尿样检测含毒反应呈阴性。11、辨认笔录,证实赵某乙辨认罗瑞超、侯某辨认赵某甲、巩某某辨认王晓彤的经过。12、中国农业银行借记卡明细查询单,证实2014年7月11日王晓彤银行卡支出人民币30000元。13、铁力市公安局情况说明,证实案件相关情况。14、户籍证明,证实三被告人身份情况。15、被告人罗瑞超供述,2012入冬他开始贩毒。他在天津、山东、深圳、铁力等地购买冰毒315克,卖给于某某90余次80多克、巩某某16次15克左右、赵某乙6次4克、侯某3次1.3克,还卖给李某、洪某、王某乙等人冰毒。共贩卖冰毒大约170克。放在王晓彤母亲家冰箱100克冰毒,放在赵某甲包内5、6克冰毒。16、被告人王晓彤供述,她和罗瑞超是朋友,她帮罗瑞超卖给“肚皮”(于某某)1小包冰毒;给“胖墩”(巩某某)送过1次冰毒,“胖墩”给她500元钱;给“大海”(韩某某)送过1次冰毒,“大海”给她500元钱。给“周周”送过2次冰毒,周周给她1000元钱。她知道罗瑞超把冰毒藏在她妈家的房子里了。17、被告人赵某甲供述,罗瑞超是她男朋友。她帮罗瑞超卖给“肚皮”(于某某)3、4次冰毒,每次4、5分;卖给侯某1次0.4克;卖给“胖墩”(巩某某)2次1克;卖给“强哥”2次0.9克。罗瑞超放在她包内冰毒10袋,有6、7克重。关于被告人罗瑞超辩护人所提罗瑞超系初犯、偶犯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罗瑞超贩毒时间长达近两年之久,贩卖毒品100余次,数量近200克,该事实足以说明罗瑞超不是初犯、偶犯,辩护人该项辩解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被告人罗瑞超辩护人所提其他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王晓彤辩护人所提王晓彤系从犯,主观恶性小,当庭认罪,应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罗瑞超贩卖冰毒194.38克,被告人王晓彤贩卖冰毒101.21克,被告人赵某甲��卖冰毒7.4克,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罗瑞超、王晓彤、赵某甲贩卖毒品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但指控贩毒数量有误。被告人罗瑞超、王晓彤、赵某甲系共同犯罪,罗瑞超系主犯。被告人王晓彤、赵某甲帮助罗瑞超贩卖毒品,系从犯,可从轻、减轻处罚。部分毒品被扣押未流入社会,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罗瑞超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25日起至2029年7月2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王晓彤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25日起至2022年7月2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赵某甲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25日起至2015年5月2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四、在案扣押的物品予以收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刘铁军审 判 员 丁 珊人民陪审员 张玉泉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宋 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