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刑初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万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西刑初字第76号公诉机关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万某,个体户,家住江西省丰城市。2014年12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5)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万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昌市西湖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辛振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万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2月3日17时许,被告人万某到本市老福山立交桥下苏宁电器门口取车,将其一辆车牌为赣A×××××东风日产牌小汽车从泊车位移至道路上后,南昌公用物业停管中心占道停放收费员发现其涉嫌酒驾后报警。民警赶赴现场带万至南昌市第二医院抽血,后经鉴定,万某的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99.27mg/100mg,已达到醉酒标准。同年12月14日,民警电话通知被告人万某到公安接受调查,其于次日9时许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万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122警情信息;证人蒋某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血样提取登记表;提取血样照片;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刑事照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司法鉴定许可证;江西省神州司法鉴定中心(2013)赣SZ理化鉴字(1723)号物证检验报告;鉴定结论通知书;视频光盘资料;查获经过及到案经过,被告人万某的供述及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万某于2014年12月15日9时许到公安机关投案,其行为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万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付清)。(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肖书江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江 舸速录员 袁 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