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江民初字第9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四川腾龙实业公司诉袁秀琼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江民初字第903号原告:四川腾龙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中江县。法定代表人:刘敏,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袁某某,女,住四川省中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腾龙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袁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以“被告已履行给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腾龙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袁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四川腾龙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唐 涛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董俊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