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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渑民初字第126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古百岁诉马长治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古百岁,马长治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

全文

渑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渑民初字第1269号原告古百岁,男,1955年7月18日生,汉族。被告马长治(又名马长安),男,1944年7月15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为云,女,1979年2月11日生,汉族。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原告古百岁诉被告马长治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古百岁、被告马长治及其委托代理人刘为云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古百岁诉称:我与被告马长治是东西邻居。1970年我在自家的宅基地上盖了三间上房,被告马长治在我家盖好上房之后才盖的房。而被告在建房时侵占了我家45公分宽、14米长的地基,2010年9月13日,经村委主持调解,被告同意在我建房时将墙扒掉归还侵占我家的地基。可是我在2014年7月盖三间南屋,要求被告拆掉墙归还侵占我的宅基地时,被告却拒不拆除障碍,经村委再次调解,被告仍不归还我家的地基,无奈我只能缩小原建房方案,导致我的新建房屋少了45公分×14米的面积,使得我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严重侵害。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归还侵占的土地,排除障碍,赔偿损失。被告马长治书面答辩称:原告所诉失实,纯属恶意报复,于法于理都不应支持。原、被告的宅基地均是1980年之后新方的地基,原告在1980年先盖了三间上房,我家直到1985年才在自家宅基地上建了三间上房。我家在建上房时提出将原、被告两家的土官墙拆除换成砖墙,原告不同意,在多次协商无果后,我只好在我家西山墙外面又新垒了一道山墙,直到2010年3月,我家把砖木结构的上房改建成钢筋水泥结构平房时仍使用的是我家自垒的山墙。1990年10月初9我家盖四间西厦房时,是依照当初原、被告两家的土官墙位置放线垒的墙,当时原告没有提出任何异议。2014年7月,原告家盖南屋时提出要趁我家西厦房的山墙,我家表示同意但提出让原告兑料,之后原告反悔不再趁我家山墙,便自己垒山墙建成了原告家现在的南屋。因此,被告没有多占原告的宅基地,也更不可能拆除自家西厦房的山墙。原告古百岁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宅基地使用证一份;2、2010年9月13日村委民事调解记录一份;3、2014年12月30日村委会证明一份。被告马长治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宅基地使用证一份;2、照片两组,共八张。本院依职权在被告马长治家西厦房内拍摄照片一张,以证明被告马长治家的西厦屋是一九九0年十月初九动工修建的事实,原、被告双方对此份证据材料均无异议。依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庭审中双方举证、质证情况,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告古百岁与被告马长治同住一村,系东西邻居,原告居西,被告住东,两家宅院坐落均坐北向南。1970年,原告在自家的宅基地上建上房三间。1985年,被告和原告共用山墙(伙墙),在自家宅基地上建上房三间。之后原告又在自家宅院内建东厦房一间做厨房使用。1990年10月初9,被告沿着原告建东厦房的南北走向放线搭脊建西厦房四间,当时原告对被告建房未提出任何异议。2010年3月,被告将其自家的三间上房扒倒欲重建时,与原告协商把两家共用的土坯山墙换成砖墙,但未达成一致意见,被告随后放弃共用的山墙,在共用山墙外又垒一道墙建成了三间水泥结构的上房。2014年9月10日,原告古百岁以被告马长治盖西厦房时侵占自家0.45米×14米面积,使自己家新建房屋面积缩小为由诉讼本院,要求被告马长治归还侵占的宅基地,并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好相邻关系。民事诉讼的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本案中,被告马长治1990年建西厦房时是按照原告古百岁建东厦房的方向放线建造的,距今已二十余年。当时建房时,原、被告双方均未提出任何异议,且在村委调解时有民事调解记录证实:“古百岁盖房时,马长治把自家的墙扒掉,双方均无意见。”现原告又以被告多占自己宅基地0.45米×14米面积为由诉讼本院,要求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其诉讼已超过诉讼时效,不受法律保护。经调解无效,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古百岁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古百岁负担。若不服本判决,应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三门峡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年法人民陪审员  常亚娜人民陪审员  张国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周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