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0165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北京市住六欣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华星表业有限责任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01650号原告北京市住六欣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角门(市住宅六公司生活基地)5号楼3层306。法定代表人赵玉磊,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志泉,男,1956年10月25日出生,北京市住六欣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员。被告北京华星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宣武门广安门内广义街4号。法定代表人吉洁。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市住六欣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华星表业有限责任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市住六欣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起诉的权利,起诉以后有增加、变更诉讼请求以及撤回起诉的权利。北京市住六欣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本案原告,其要求撤诉是在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市住六欣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百二十二元,由原告北京市住六欣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柴海燕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董 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