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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桓民二初字第00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于勇与朴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桓民二初字第00102号原告于勇,男。被告朴敏,男。。于勇与朴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勇于二O一五年二月六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勇的撤诉申请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二十五元(原告于勇预交),由原告于勇负担。审判员 潘 宇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韩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