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邮民初字第00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杨秀宏与唐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秀宏,唐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邮民初字第00271号原告杨秀宏。被告唐勇。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秀宏与被告唐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秀宏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唐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秀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杨秀宏负担。审判员 龙启祥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张 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