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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邮民初字第00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杨秀宏与唐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秀宏,唐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邮民初字第00271号原告杨秀宏。被告唐勇。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秀宏与被告唐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秀宏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唐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秀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杨秀宏负担。审判员  龙启祥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张 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