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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劳初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深圳市华振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华振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孙伟涛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劳初字第69号申请人深圳市华振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全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福军,广东君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娟,广东君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孙伟涛,男。申请人深圳市华振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由深圳市坪山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于2014年12月2日作出的深坪劳人仲(坪山)案(2014)ll24号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上述仲裁裁决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深圳市华振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请求撤销由深圳市坪山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作出的深坪劳人仲(坪山)案(2014)ll24号仲裁裁决。事实和理由如下:深圳市华振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已经足额发放孙伟涛10月份工资,因孙伟涛无故旷工,经通知也未能返厂签订工资表,所以才于2014年11月22日发放其十月工资,深圳市华振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并无拖欠工资的主观过错,且已履行通知义务,因此深圳市华振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不应承担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责任,请求中级法院依法撤销。被申请人孙伟涛答辩称,仲裁裁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应依法维持。本院认为,首先,深圳市华振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主张的孙伟涛无故旷工,经通知也未能返厂签订工资表,属于事实认定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事实认定问题不属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其次,深圳市华振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在孙伟涛于2014年11月13日邮寄《被迫解除劳动关系告知书》时仍未支付孙伟涛2014年10月的工资,深圳市华振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故孙伟涛解除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的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深圳市华振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因此,深圳市华振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成立。综上,本案不存在法律规定的应当撤销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深圳市华振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本案申请费人民币400元,由深圳市华振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 振 东审 判 员 蔡 雪 燕代理审判员 刘 灵 玲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叶云(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