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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民初字第96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初字第964号原告陈某某,住晋江市。被告吴某某,住晋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水龙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刘 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