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佛城法立民申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邓惠婵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佛山市久源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邓惠婵,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佛山市久源贸易有限公司,劳锦锵,何元柱,曾颖琦,劳锦锋,陈建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佛城法立民申字第2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邓惠婵,女,汉族,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法定代表人王哲,行长。一审被告佛山市久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劳锦锵。一审被告劳锦锵,男,汉族,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一审被告何元柱,男,汉族,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公民身份号码。一审被告曾颖琦,女,汉族,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公民身份号码。一审被告劳锦锋,男,汉族,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公民身份号码。一审被告陈建婷,女,汉族,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公民身份号码。再审申请人邓惠婵因与被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一审被告佛山市久源贸易有限公司、劳锦锵、何元柱、曾颖琦、劳锦锋、陈建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佛城法民三初字第9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邓惠婵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本院(2014)佛城法民三初字第917号民事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阮惠雄审 判 员 彭晓鸣代理审判员 何丹霞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潘 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