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宛龙梅民初字第20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原告南阳市南都宾馆与被告南阳市宏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阳市南都宾馆,南阳市宏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宛龙梅民初字第207-2号原告南阳市南都宾馆。组织机构代码X1530313-5。法定代表人姜德,任该宾馆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淑梅、王朋,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南阳市宏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旭东,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晓强,河南大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本院受理原告南阳市南都宾馆与被告南阳市宏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撤回对被告马金中、姚军的起诉,并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南阳市南都宾馆以其与被告南阳市宏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准备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撤诉,符合准予撤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阳市南都宾馆撤回起诉。诉讼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南阳市南都宾馆负担。审 判 长  崔炯审 判 员  常丽人民陪审员  马勇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韩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