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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冈中监一刑执字第0006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余旭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余旭光敲诈勒索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冈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余旭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四百五十一条,第四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冈中监一刑执字第00067号罪犯余旭光,现在湖北省黄州监狱服刑。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26日作出(2010)黄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余旭光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已缴纳9000元)。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2012年12月17日经湖北省沙洋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刑期自2008年4月17日至2026年12月5日止。执行机关湖北省黄州监狱于2015年1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余旭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建议人民法院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余旭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完成各项生产任务。该犯于2013年第二季度、2014年第一、二季度获得三次表扬,2013年第一、三季度、2014年第三季度获得记功奖励三次。上述事实,有黄州监狱罪犯奖励呈报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悔改或立功表现具体事实认证表、罪犯“三课”教育考试(考核)成绩单、黄州监狱罪犯减刑假释个人改造总结、黄州监狱罪犯减刑(假释)小组讨论记录及罪犯家庭困难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余旭光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条、第四百五十一条、第四百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余旭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不变。(刑期自2008年4月17日至2025年12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樊军审 判 员  张立人民陪审员  田恋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严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