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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榕刑执字第47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蔡立清抢劫等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蔡立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榕刑执字第475号罪犯蔡立清,男,1976年11月4日出生于福建省福清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榕城监狱服刑。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05年1月31日作出(2005)融刑初字第1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蔡立清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变造金融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继续追缴赃物手机一部、赃款人民币1470元返还被害人,继续追缴犯罪所得人民币1250元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5日以(2008)榕刑执字第477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于2010年11月11日以(2010)榕刑执字第770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于2013年3月13日以(2013)榕刑执字第112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福建省榕城监狱于2015年1月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市鼓山地区检察院检察员林正鹤、郑水莲,执行机关福建省榕城监狱干警张文星、施清良到庭履行职务。罪犯蔡立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蔡立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蔡立清已缴纳罚金人民币17000元;继续追缴犯罪所得1250元上缴国库;已缴纳赃款1470元退还被害人。本院认为,罪犯蔡立清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蔡立清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蔡立清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罪犯蔡立清剩余的刑期不足以执行机关呈报的减刑幅度,依法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蔡立清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缴纳的罚金人民币17000元上缴国库。已缴纳继续追缴犯罪所得人民币1250元上缴国库;已缴纳赃款1470元退还被害人。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04年8月20日起至2015年2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红波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张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