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丰刑初字第26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李某甲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丰刑初字第269号公诉机关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甲,农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2014年7月24日被唐山市公安局丰润区分局取保候审。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以丰检公诉刑诉(2014)2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因附带民事诉讼,经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三个月。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振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11日10时左右,被告人李某甲在唐山市丰润区沙流河镇潘家庄村刘国柱家附近道上与同村谷某等人因琐事发生争执后互相厮打,后李某甲持砖头击打谷某头顶,致其头顶裂伤口8.5cm。经司法医学鉴定,谷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就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当庭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11日上午,唐山市丰润区沙流河镇潘家庄村的谷某、刘某甲母女,因怀疑在本村幼儿园上学的刘某甲之子左耳肿胀系幼儿园老师李某乙所为,遂到村幼儿园找李某乙理论,后被他人劝开。李某乙的公爹即被告人李某甲闻讯赶到幼儿园,并于10时许与李某乙一起回家。李某甲、李某乙在回家的路上,遇等在途中的谷某、刘某甲再次与李某乙理论,因李某甲口吐脏字,李某甲与谷某、刘某甲之间发生互殴,谷某打了李某甲一耳光,李某甲用砖头将谷某头部打伤。经司法医学鉴定,被害人谷某头顶钝器打伤,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认定上述事实,有由公诉机关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害人谷某陈述:我外孙在村内上幼儿园上学,2014年6月10日那天,幼儿园的老师,也就是李某甲的儿媳把我外孙的耳朵揪肿了,为这事我们找幼儿园去了。2014年6月11日上午10点多钟幼儿园放学,我们在刘国柱家附近路口那里等到了李某甲的儿媳,我们说这事时,李某甲来了,来了以后就骂我和我女儿刘某甲,我问他“你骂谁呢?”,李某甲不知由哪儿拿了一块砖头,拿在手里砸在了我头顶上一下,把我打倒了,当时就流血了,之后,我女儿刘某甲也被他打倒了。(2)证人刘某甲的证言:2014年6月10下午,我儿子从幼儿园回来后,我发现他的左耳朵肿了,经追问,他说是被老师揪的。2014年6月11上午,我母亲谷某带着我儿子到幼儿园找老师问情况,把我也叫了回来,到幼儿园后,幼儿园老师说带我儿子去医院检查了,医生说是蚊子叮的,我一听老师在推卸责任,就跟幼儿园的老师吵了起来,后来村干部吴红霞把我们劝开了。我从幼儿园出来后,还是想问问我儿子的老师,就在路上等着。10时30分许,我儿子的老师就到了我跟前,我就问老师是怎么回事,这时,这老师的公公李某甲就在这老师的后面骂街了,我母亲谷某这时也过来了,说李某甲当长辈的不应该骂街,之后,我母亲和李某甲就支搏了起来。……李某甲在边上拿了一块砖头照我母亲头上打去,我赶紧一挡的,李某甲就用砖头拍在了我左脸上,我就倒在地上了,紧接着,我母亲也跟着倒在了我的西边。之后,李某甲说自己犯心脏病了,就坐井楼子边上了。(3)证人刘某乙的证言:谷某是我姨妹。……2014年6月11日上午,谷某、刘某甲找幼儿园去着,后被劝了出来。10点多钟幼儿园放学,谷某、刘某甲在我们村主街刘国柱家附近的道上截住了李某甲的儿媳,说道这事儿。这时,李某甲来了,骂了谷某他们,和谷某吵了起来,互相扒拉对方,后来谷某打了李某甲一嘴巴子,李某甲不知由哪儿拿了一块砖头拍在了谷某头顶上一下,头顶上被打破了一个口子。刘某甲过去,也被李某甲打倒了。(4)证人李某乙(李某甲的儿媳)的证言:我在潘家庄村幼儿园上班。2014年6月10日我们班的孩子张浩淼上课时淘气,我拽他起来,傍晚,谷某到我家找我,说我揪孩子耳朵着,给揪红肿了。第二天我带孩子到医院看了,医生说可能是蚊子叮的,谷某还是在学校吵闹,被人劝走了。我公公李某甲知道后来了学校,放学后和我一起回家,在西边路口处,谷某、刘某甲又截住我和我争竞这事,我公公也和他们争吵,我公公李某甲说话时带了脏字,谷某就推搡他,还搧了他左脸一巴掌,之后他们娘俩就和李某甲抓挠,谷某捡砖头扔着砸李某甲,李某甲捡起这块砖头轮着砸谷某、刘某甲,她们俩个人都倒地上了,谷某的头顶被李某甲用砖头砸流血了,刘某甲有没有伤我没看见,事后发现李某甲左拇指有些红肿。现场还有一个五十多岁的男人也拿一根木棍打李某甲身上着。(5)证人王某的证言:6月11日上午,谷某、刘某甲在我家门口西边截住李某乙,不让李某乙走,(质问李某乙)“把你家孩子拧坏了行不”?这时李某乙的公公李某甲来了,挺生气的,说“这么点小事儿带孩子也去医院了,也道歉了,还不依不饶”,说着说着李某甲就带脏字了。谷某就推搡李某甲,还给了李某甲一个耳光,李某甲也推搡谷某,刘某甲也上前帮她妈打李某甲,刘某乙随手抓起手指粗细的木棍也打李某甲,李某甲更急了,随手抓起一块四分之一整砖大小的砖头打在谷某的头上,谷某躺在地上,刘某甲也跟着躺在地上了,李某甲的心脏病犯了,被旁边看热闹的人给架边上去了。……谷某头部受伤了。(6)唐山市法医鉴定中心出具的“唐法鉴中心(2014)临鉴字第0111号法医临床鉴定证实,谷某头顶被钝器打伤,裂伤伤口8.5cm,属二级轻伤。(7)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2014年6月11日,我在村里正看别人下棋,有人跟我说,有两名妇女在幼儿园找我儿媳李某乙打架呢,等我到幼儿园后已经被人劝开了,我就和李某乙回家,她在前面骑电动车,我在后面推着自行车,李某乙骑到村委会西边井楼子处时,谷某和她女儿还有刘某乙在那儿截着李某乙,随后他们吵了起来,我走到跟前,就对谷某说“(脏话隐去),这点事儿还没完了”,谷某的女儿就说“没完了”,我说“大不了我们不教了”,谷某的女儿说“不教也不行”,这时,谷某到了我跟前,上来就冲我右脸打了个嘴巴子,我就和谷某互相打了起来。这时,刘某乙也用一根木棍打我,谷某的女儿也用手呼拉我,谷某找了一块砖头砸到了我肚子上,我随手捡起这块砖头就往上一扬的,打了谷某头一下,后来我心脏病犯了。……在现场我记得谷某的女儿说我也用砖头打她了,可能是我捡起砖头后往上举的时候呼拉到她了。(8)侦查机关出具的抓捕经过说明证实,被告人李某甲系被传唤归案。(9)公安机关出具的现实表现证明证实,被告人李某甲既往没有违法犯罪记录,是初犯。(10)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信证实,被告人李某甲在其实施被指控犯罪时系成年人。在本院主持调解下,被告人李某甲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谷某、刘某甲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李某甲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谷某、刘某甲各项经济损失共22000元(已履行);谷某、刘某甲对被告人李某甲的犯罪行为予以谅解。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予以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许玉山审判员 孙洪海审判员 周文璟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王 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