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庆西执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吴学文与庆阳市亨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郭庆军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庆西执字第35号申请执行人吴学文,男,1965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高陵县。被执行人庆阳市亨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庆阳市西峰区。法定代表人陈有乾,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郭庆军,男,1976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高陵县。关于申请执行人吴学文与被执行人庆阳市亨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郭庆军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庆西民初字第8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郭庆军、庆阳市亨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吴学文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郭庆军返还申请执行人吴学文设备租赁费648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郭庆军已将所欠申请执行人吴学文设备租赁费64800元及案件受理费1670元、公告费600元全部给付。本院认为,本院(2014)庆西民初字第88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吴学文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906元已由被执行人郭庆军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14年10月11日作出的(2014)庆西民初字第88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