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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棉民初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钟某某与肖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某,肖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棉民初字第214号原告:钟某某,女,汉族,生于1985年1月2日,住四川省荥经县。被告:肖某某,男,汉族,生于1986年11月7日,住四川省石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某某与被告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钟某某负担。审判员  廖嘉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冯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