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慈执民字第7134-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8-30
案件名称
宁波亨泰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慈溪市永旭丰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慈溪市枝颖电子电器有限公司等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亨泰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慈溪市永旭丰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慈溪市枝颖电子电器有限公司,钱旭能,胡月明,周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慈执民字第7134-3号申请执行人::宁波亨泰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法定代表人:俞建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叶建荣,浙江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慈溪市永旭丰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法定代表人:钱旭能,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慈溪市枝颖电子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法定代表人:周栋,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钱旭能,住所慈溪市。被执行人:胡月明,住所慈溪市。被执行人:周栋,住所慈溪市。本院在执行宁波亨泰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慈溪市永旭丰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慈溪市枝颖电子电器有限公司、钱旭能、胡月明、周栋(2014)甬慈浒商初字第830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慈溪市永旭丰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慈溪市枝颖电子电器有限公司、钱旭能、胡月明、周栋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被执行人慈溪市永旭丰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慈溪市枝颖电子电器有限公司、钱旭能、胡月明、周栋尚欠申请执行人保证款360000元,另需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5200元,执行费53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甬慈执民字第713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另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寿 森 坤代理审判员 陈 再 波代理审判员 陈 凌 锋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施淑芳(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