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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67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南平市融桥担保有限公司与叶玲、过申云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平市融桥担保有限公司,叶玲,过申云,南平市贝鑫嘉贸易有限公司,福建恒馨天然香料有限公司,卢美珍,林敬武,林文飞,吴子清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674号原告南平市融桥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子雄,董事长。被告叶玲,女,198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过申云,男,1980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南平市贝鑫嘉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美珍,总经理。被告福建恒馨天然香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文飞,总经理。被告卢美珍,女,196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林敬武,男,1962年7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林文飞,男,196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吴子清,男,196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平市融桥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叶玲、过申云、南平市贝鑫嘉贸易有限公司、福建恒馨天然香料有限公司、卢美珍、林敬武、林文飞、吴子清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南平市融桥担保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已被告自行和解为由,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平市融桥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81元,由原告南平市融桥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洁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黄君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