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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55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8-12-30

案件名称

深圳市融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政府驻深圳办事处深圳市荣士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融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政府驻深圳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555号原告深圳市融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中建大厦****。法定代表人张伟贤,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敖跃飞,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政府驻深圳办事处,住所地,住所地深圳市红岭中路**建设集团大厦**iv>法定代表人危国俊。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法定期间内不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郭  奕  好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钟文灏(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