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苏审二民申字第0137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徐飞与殷昊、姜正东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殷昊,徐飞,姜正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苏审二民申字第0137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殷昊。委托代理人原斌,江苏博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徐飞。原审被告姜正东。再审申请人殷昊因与被申请人徐飞、一审被告姜正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扬中民终字第00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殷昊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本院认为,殷昊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殷昊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阚少敏审 判 员 李义延代理审判员 何春兰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刘 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