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历民初字第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胡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胡某某,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历民初字第207号原告朱某某,男,汉族,住河南省。被告胡某某,男,汉族,住济南市。被告王某某,女,汉族,住济南市。原告朱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朱某某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朱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对被告胡某某、王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75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秀娟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金 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