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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历民初字第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胡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胡某某,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历民初字第207号原告朱某某,男,汉族,住河南省。被告胡某某,男,汉族,住济南市。被告王某某,女,汉族,住济南市。原告朱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朱某某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朱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对被告胡某某、王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75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秀娟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金 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