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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舒民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郭永林诉刘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郭永林,刘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舒民保字第21号申请人郭永林,男,现住舒兰市。被申请人刘艳,女,现住舒兰市。申请人郭永林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刘艳驾驶的吉B690**号捷达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2015年1月16日20时许,被申请人刘艳驾驶的吉B690**号捷达车与申请人郭永林相撞导致申请人受伤住院治疗,申请人的申请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刘艳驾驶的吉B690**号捷达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奇峰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秦洪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