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叠民初字第1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杨某与桂林市XXXX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叠民初字第1204号原告杨某。原告杨某,桂林逸仙中学学生。法定代理人杨某,系原告母亲。上列二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林宇,广西漓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桂林市XXXX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叠彩区XXXXX129号2栋1-2-4。法定代表人陈某某。委托代理人何某,系公司副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杨某诉被告桂林市XXXX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二原告因与被告和解而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桂林市XXXX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二原告以与被告和解为由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杨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杨某、杨某负担,本院退回原告杨某、杨某275元。审判员胡艳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唐掁灵第1页共2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