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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温乐催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浙江西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赵顺月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西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温乐催字第32号申请人:浙江西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顺月。委托代理人:赵培新。申请人浙江西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1月1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出票日期为2014年3月27日、汇票号码为9100004121348129、票面金额为60000元、申请人为浙江西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国网河北招标有限公司、出票行为乐清农合行北白象支行的银行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浙江西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周海敏审判员  臧仁波审判员  陈军生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瞿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