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原告邱炯与被告汪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炯,汪松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276号原告邱炯,男,196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汪松,男,1994年7月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邱炯与被告汪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邱炯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豫AK5S**号小轿车一辆。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豫AK5S**号小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清友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李泳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