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梅民初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张正英与黄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正英,黄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民初字第192号原告张正英,女,1971年出生,汉族,住三明市梅列区。被告黄勋,男,1959年出生,汉族,住三明市梅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正英与被告黄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正英于2015年2月6日以被告黄勋已履行了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正英以被告黄勋已履行了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诉,其行为未规避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正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因原告张正英申请撤诉,减半收取400元,财产保全费420元,合计820元,由原告张正英负担。审判员 阮训升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陈丹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