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盐民初字第36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原告席精代与被告曲惠玲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席精代,曲惠玲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民初字第366号原告:席精代,女,1970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瑛淇,山西省运城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者。被告:曲惠玲,女,52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席精代与被告曲惠玲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席精代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席精代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席精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25元,减半收取962.5元,由原告席精代承担。代理审判员 乔高民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李佳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