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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菏开执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刘昌斌与菏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菏开执字第22号申请执行人刘昌斌,菏泽开发区鑫达轿车修理厂业主。被执行人菏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住所地菏泽市开发区黄河东路1577号。法定代表人杜文平,大队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菏商终字第29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菏商终字第29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石 军审 判 员  宋时灿代理审判员  葛广科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王秋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