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茂化法执字第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2014)237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宅急送快运有限公司,董观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茂化法执字第237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宅急送快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显宝,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丰军,广州宅急送快运有限公司职工。被执行人董观亮,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广州宅急送快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董观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茂化法民二初字第25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一、被执行人董观亮确认尚欠申请执行人广州宅急送快运有限公司款项48621.14元,被执行人董观亮分四期付清,其中2013年年底前付款20000元,2014年5月底前付款10000元,2014年8月底前付款10000元,2014年年底前付8621.14元。二、被执行人董观亮如有两期不按时付款,申请执行人广州宅急送快运有限公司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所欠的全部款项。根据权利人的请求,本院于2014年8月1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在短期内没法执结本案,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在短期内没法执结本案,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茂化法执字第23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昭光审 判 员 黄 斌代理审判员 邹大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何小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