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门包民初字第0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张某与顾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顾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门包民初字第0022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宋一鸣,江苏海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顾某。本院审理的原告张某与被告顾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张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兰真红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吴新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