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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门包民初字第0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张某与顾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顾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门包民初字第0022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宋一鸣,江苏海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顾某。本院审理的原告张某与被告顾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张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兰真红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吴新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