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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镜执字第0027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高玮与岑德志、喻伟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玮,岑德志,喻伟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镜执字第00277-1号申请执行人高玮,男,1990年3月29日出生。被执行人岑德志,男,1962年11月28日出生。被执行人喻伟玲,女,1962年9月19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高玮与被执行人岑德志、喻伟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镜民一初字第007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岑德志、喻伟玲所有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仕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李 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