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汉川刑初字第00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汉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川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鄂汉川刑��字第00301号公诉机关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某某,经商。2014年1月9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汉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汉川市人民检察院以川检公诉刑诉(2014)2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汉川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志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经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期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汉川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3月13日,被告人唐某某在明知所开办的公司与上海惠剑实业有限公司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3份(编号NO01265579-01265584、NO01265586-01265612),价税合计3293106元,合计税额为378852.92元。被告人唐某某辩称,对上述指控无异议,但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应从轻、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的指控属实。案发后,被告人唐某某交纳了虚开税额378852.92元。汉川市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向本院提交了对被告人唐某某的调查评估意见书,建议对被告人唐某某适用非监禁刑,接受被告人为社区矫正对象。上述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且有被告人供述,证人陈某甲、张某某、洪某某、陈某乙证言,汉川市国家税务局罚告(2012)5号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川国税罚(2012)61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汉川市中洲四发棉业有限责任公司法人营业执照,上海惠剑实业有限公司虚受的进项发票清单,上海市奉贤区国家税务局抵扣证明,上海惠剑实业有限公司档案资料,虚开的33份增值税专业发票复印件,被告人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对被告人辩解有自首情节的意见,经查,被告人是在公安机关掌握了其犯罪事实后,经公安机关传唤多次讯问后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被告人在初次供述中并没有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因此,对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唐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00元(已收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颜新国审判员 王世杰审判员 黄艳丽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黄学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