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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京山民二初字第00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熊少红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京山县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京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少红,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京山县支公司

案由

人寿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京山民二初字第00022号原告熊少红。委托代理人谭华锋。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京山县支公司,住所地:京山县新市镇青年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75342489-5。负责人魏斌,经理。委托代理人汪金平,湖北兴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郝艳艳,女,1978年6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受理原告熊少红诉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京山县支公司人寿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少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熊少红负担。审判员 符 丽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王一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