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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江太民初字第0003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吴江市伟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江市伟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妹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太民初字第00035号原告吴江市伟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建新,董事长。被告张妹。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江市伟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江市伟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江市伟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元,由原告吴江市伟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 坚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黄亚平 来源:百度搜索“”